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至25日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北京**有限公司**仓库内多次窃取手机、照相机、蓝牙耳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812.6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被传唤到案,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并获谅解,酌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怡
检察官助理: 胡洪森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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