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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至6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窃取该超市商品共计20次,商品售价共计人民币1039.6元。

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室,联系方式18201******;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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