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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83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赵某某家,利用打牌休息的时间,实施盗窃三次,窃得现金共计约人民币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赵某某家打牌期间,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橱拎包内现金约人民币2100元。

2. 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赵某某家打牌期间,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橱拎包内现金约人民币6200元。

3. 2020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害人赵某某家打牌期间,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卧室衣橱拎包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家中钱财被盗,于次日报警,并将家中二楼卧室的监控录像提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已向被害人赵某某表示歉意,并退赔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丁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被害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燕华

检察官助理:王佳

     2020年115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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