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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和凤阳东路交口北边万绿园小区东门附近,趁被害人朱某某车牌皖******车门未锁,盗走VIVO手机一部和放在车后座包内的现金2700余元。经鉴定,手机价值为2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

2.估价鉴定结论书;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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