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6月4日6时许,在本市船营区小胖汽修修车时,趁店主栾某某不备,将栾某某放在里屋饭桌上的一串黑曜石黄金貔貅组合的手串和半盒南京煊赫门香烟盗走,经鉴定手串价格为27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被盗手串照片、发票复印件、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栾某某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