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聋哑人,男性,1992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固定住址,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18年12月21日释放。
辩护人杜某某,系四平市**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时3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四平市铁西区**饭店大门撬开,进入室内后因室内报警器报警,受到惊吓,未实施盗窃行为就出门离开。
2020年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吉林市昌邑区**果园门把手上的螺丝拧下,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孙某某身份证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现金1000余元。
2020年2月16日1时1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四平市铁西区**烧烤店门把手的螺丝拧下,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0元左右。
2020年3月2日0时5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扳类工具将四平市铁西区**烧烤店大门把手上用来固定门把手的螺丝拧下,破坏门把手进入店内,盗窃现金2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文、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人口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刘某甲、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海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涛
检察官助理:张漪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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