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0********,汉族,文盲,四川省叙永县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因缺钱使用,遂前往叙永县**镇**村**社的罗某某家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刘某某在罗某某家二楼卧室的衣柜中盗窃人民币10000元和5包香烟,以上财物均已挥霍殆尽。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的雇主罗某某已于2019年11月6日将其尚未与刘某某结算的工资6000元人民币整转交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琪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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