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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两路桥菜市,见被害人梁某某将手机放在衣服口袋内,且将衣服挂在菜摊上,便趁其不备,将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苹果8plus盗走。随后,以800元价格变卖。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和平街83号门面,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于门面内桌上的一部黑色步步高牌U1手机盗走。随后,以270元价格变卖。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宜宾市翠屏区学盛街,趁被害人帅某某不备,将其放于门面内桌上的一部紫色opporeno手机盗走。随后,以300元价格变卖。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苗圃路108号大院内,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辆后窗未关,便翻窗进入车内,将李某某放于副驾驶储物盒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随后,以6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5月19日,民警在翠屏区中山街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黑色步步高牌U1手机价值300元;紫色OPPOreno手机价值1559元;玫瑰金苹果8Plus手机价值3199元;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700元。共计价值5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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