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组。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机场路土桥段55号“中国邮政成都邮区中心局”卸货时,将一邮政快递包裹窃取至厕所内拆封,盗窃包裹内一部购买价为人民币4998元的白色华为牌P40手机,随后被同事发现查获并追回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红卫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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