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金牛区**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路**栋**号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箱50斤的肥牛,并销赃耗用。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市场C8冻库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箱20斤的鸡爪,并销赃耗用。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海霸王市场C6冻库盗窃被害人崔某某两箱马面鱼,并销赃耗用。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地铁站B1口附近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88号大东家火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唐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480元的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冯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甫家一路东段711号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870元的电瓶车,被民警挡获,失物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发还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金牛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858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