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街办**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邛崃市临街办朱牌坊街628号蓝光COCO小区3栋负一层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挂在自己电瓶车上包内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被民警查获,并起获全部被盗赃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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