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邻水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4日间,被告人先后4次在邻水县**镇盗窃踏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邻水县**镇**路**号**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蓝色华仔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
2.2019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邻水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房在巷道上的一辆黑色电动摩托车盗走。
3. 2019年11月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邻水县**镇**路**段**号门市门口,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电动摩托车盗走。
4.2019年11月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邻水县**镇**路**号(原**家属院)2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房子坝子上的一辆枣红色奇蕾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
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被害人张某某的除外)的市场零售价为7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鲁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庭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财物清单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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