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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办事处**,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栋**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被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T1航站楼国际出发层免税店,窃取店内GUCCI牌盛花香水(50毫升/瓶)一瓶、伊丽莎白雅顿牌时空面部胶囊三件套(90粒/每瓶)一套、Versace牌迪伦女士浓香水(50毫升/瓶)一瓶、万宝龙牌灵动传奇香水套盒(50毫升/瓶)一瓶、伊丽莎白雅顿晶璨哲颜多效夜间精华液套组(111粒/套)二套。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征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其谅解,认罪悔罪,建议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毅
代理检察员:孟辰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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