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来到天津市宁河区**镇**号楼内窃得六根电缆,总长约102米,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红双喜”牌烟蒂检出刘某某DNA;现场遗留“苏烟”牌烟蒂检出孙某某DNA。

2019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驾驶汽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村**路北侧的一处厂房,窃得电缆总长约150米,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两只线手套检出刘某某DNA。

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驾驶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实业有限公司,窃得电缆十六段,总长约42米,后逃离现场。现场遗留烟蒂检出刘某某DNA。

2019年3月14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驾驶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钳子、锤子等作案工具和准备偷走的钢板遗留在现场。从现场遗留手套检出刘某某DNA;从遗留作案工具箱内的电池上检出孙某某DNA。

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孙某某驾驶汽车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集团华北总部及研发生产基地施工工地内,将该工地内一集装箱锁破坏,从中窃得五种电线,长度共计21400米,后逃离现场。经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31678元。刘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及鉴定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及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7.讯问视频、周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检察官助理:李承辉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