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7********,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探视其父母后至天津市南开区中海御湖瀚苑地下一层水站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所经营水站的桶装水一桶;2019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中海御湖瀚苑地下一层水站门前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所经营水站的桶装水两桶;2019年4月29日15时,被告人刘某某至天津市南开区中海御湖瀚苑地下一层水站门前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所经营水站桶装水两桶。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王顶堤派出所接受讯问。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在同一地点以相同方式共计盗窃十次桶装水。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月9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桶装水价值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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