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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希文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2月3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33层电井内私接电线连接**号房间内“比特币挖矿机”盗窃国家电力,经天津市电能表计量鉴定站津计检(2021)第5号鉴定评估书鉴定,窃电电量为6854.4kwh,窃电金额为3358.66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公司清缴全部电费及违约金共计12045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证言;

3、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比特币矿机贴标照片、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出具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四季风情10栋用电量及耗损每日明细、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四季风情10栋3305号补缴费发票二张、问题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4、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退缴全部电费及违约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62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卷外材料十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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