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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7********,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号在津无固定地址。2006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8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随身携带作案工具(2串电动车钥匙)至本市红桥区大丰路河庭花苑小区8号楼楼下,趁无人之机,采用钥匙兑锁的方式打开电动车锁,盗走雅迪牌白色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刘某某在骑车逃逸过程中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民警抓获。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P-速途通配版A/C-T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指认盗窃地点、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地点照片。

2、被盗电动车发票、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易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证人辨认笔录等。

8、案发地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樱霖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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