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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0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本县海边街道工贸职业学院在建工地结算工资,刘某某见陈某某停放在工地工人宿舍门外的一辆欧度牌红色二轮电瓶车无人看管,便将该电瓶车盗走。刘某某于当日将盗得的二轮电瓶车骑到本县六桥街道南门前绿佳电动车行,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的老板马某某,刘某某将该被盗电瓶车的上发票提供给了马某某,马某某用微信将款支付给了刘某某。陈某某当日发现电瓶车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某于次日到购买摩托车的绿佳电动车行补发票时,马某某见陈某某补的发票购买人名称与昨日购得的电动车发票购买人名称相同,便向陈某某提供了卖电动车给自己的刘某某的电话号码及微信信息,陈某某后将刘某某的微信照片给工友看,工友认出照片上的人系曾在工地上做过工的刘某某,后陈某某将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人员于2020年2月25日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二轮电瓶车价格为2699.2元。

被盗二轮电瓶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陈某某。刘某某出卖电瓶车所得赃款已被其全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验记录及照片、刘某某指认盗窃和销赃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辨认刘某某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意见书;6、被盗电瓶车物证照片;7、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被盗电瓶车购买发票、微信转款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及发还被盗电瓶车清单、情况说明、刘某某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员:赵星

2020年6月18

1.被告人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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