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0********,汉族,文盲,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19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 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孟州市建材商城市场管理处,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管理处门口北侧的黑色奥迪A6轿车车门打开,盗走现金700元。
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河阳市场南口,从窗户钻进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芹姐板栗王”店内,将收银台办公桌抽屉锁拽开,盗走现金2000余元。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到孟州市大定办事处原育新小学二楼工人宿舍内,将正在睡觉的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李某乙衣服、钱包的现金共1800余元盗走,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