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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组***号,职业农民。2020年1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宁E*****号货运车先后三次从中交二航局银百高速甜永段TY15项目部三工区宁县九龙小区工地上盗窃钢材、模板、方木等公路建材。同年08月03日经宁发改【2020】262号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刘某某盗窃建材价格为4386.00元。破案后被盗建材返还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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