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汪某某(已判刑)在怀远县唐集镇、淝南乡等地盗窃电瓶、摩托车、空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240元。
一、2018年1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在**街道世纪家园内,窃取三组三轮电瓶车的电瓶十二块及一辆红色两轮铃木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电瓶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80元。
二、2018年年底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在燕南村陈某甲家中窃取零钱100余元。
三、2018年年底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在**村陈某乙家中,窃取格力牌壁挂空调一台、衣服两件。经鉴定,被盗空调和衣服价值人民币4100元。
四、2018年年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在燕南村刘某某家中,窃取空调管子一根、20V电瓶四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五、2019年1月2日21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来到龙亢农场碧水湾小区,窃取两组三轮电瓶车的电瓶八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970元。
六、2019年1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来到怀远县**街道育锦小区,窃取四组三轮电瓶车的电瓶十七块及一辆三轮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及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540元。
七、2019年元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汪某某在**镇**村汪某某家,窃取一瓶九五至尊白酒、一台索尼小笔记本电脑、一台液晶电视。经鉴定,被盗电脑及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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