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临漳县**镇**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押解到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门口南侧,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新飞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67元。

2、2019年8月2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沃尔玛商场南侧手机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886元。

3、2019年8月3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灯塔路地区医院门口东侧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4、2019年8月6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门口,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678元。

5、2019年8月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灯塔路地区医院门口西侧,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赛鸽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045元。

6、2019年8月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灯塔路地区医院门口东侧,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392元。

7、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辖区内盗窃一辆黑色奥斯镁磁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45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8、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桥附近盗窃一辆绿色高仕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264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9、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易园附近盗窃一辆绿色雅猫牌电动自行车。经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085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盗窃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3271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物证照片;3.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段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段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