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2019〕1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住平度市**街道**号楼**单元102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矫某某、王某、李某某、荆某某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厂家属院,偶遇外出吃饭准备回家的李某某,因李某某看了矫某某一眼,矫某某、王某无故对李某某辱骂殴打,致李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后被李某某的母亲制止。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盗窃李某某掉落在地的苹果7PLUS手机,并将该手机带离现场,刘某甲、矫某某、王某、李某某等人行至平度市青岛路与杭州路交叉路口时,刘某甲因与王越发生口角,遂将李某某的手机摔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香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辨认、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良芳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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