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定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合计1729元。
1.2019年9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金某某家中煤气罐一个。经鉴定,被盗煤气罐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曹某甲家中兔子两只。经鉴定,被盗兔子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19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曹某甲家中“BOWY”牌老年手机一部;
4.2019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曹某乙家中鹅四只,王某某家中鹅一只、鸳鸯一只、食用油一桶。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78元;
5.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步某甲、韩某某、闫世运、步某乙等村民家中母鸡九只。经鉴定,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455元;
6.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村民步某丙家中的兰陵大曲酒八瓶、杏花村酒一瓶、花冠珍酒两瓶、四君子酒五瓶。经鉴定,被盗酒价值人民币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贾某喜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张某某、贾某喜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步某甲、韩某某、步某乙、步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堂军
检察官助理:王 荣
2020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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