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庄**村**号。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窃取本村桥上护栏立柱6根,价值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6490****);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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