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七里**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趁与其同租在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刘某乙不在家之际,使用自己的钥匙多次尝试后打开被害人刘某乙房间门锁,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盗走。经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556元,苹果平板电脑价值923元,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479元。
2019年9月30日10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使用自己的钥匙多次尝试后再次打开被害人刘某乙租住的房间门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831591****)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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