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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4********,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下午,在淄川区温州商厦二楼路某某门头处盗窃路某某OPPOA7X手机一部。

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下午,在淄川区服装城四号厅**号韩某某的摊位处盗窃女装二件。

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为1322元。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曾多次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依法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汝鑫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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