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在牟平区**大街**洗浴中心门前,盗得浅绿色先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辨认、搜查等笔录;有视听资料;有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有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艳艳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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