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地山东省栖霞市**村**楼,现无固定住处,无业。2016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201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在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幸福东路等多处地点,窃取他人停放在居民楼下的自行车三辆、三轮自行车一辆,共价值人民币1130元。

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胡某某的凤凰牌自行车一辆。

2、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徐某某的上海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祁某某的兴顺牌三轮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

4、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楼下,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姜某某的阿米尼女式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余元。

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所得的4辆自行车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6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失主祁某某、徐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宝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