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无业。199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不得假释;2017年9月5日因偷开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2017年11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得假释,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烟台东551号北侧胡同内,以拉车门方式欲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内财物,后发现车钥匙在车上遂将车开走,后于当晚将车送回,并盗窃车内现金14.5元。
2.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庄**村**号北侧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黑色尼桑轿车车内女士钱包一个,内有现金70余元、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品。
3.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路“海川轮胎”的对面,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丁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车内现金50余元,后发现车钥匙在车上,遂将车开走转了一圈又将车送回,刘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落在该车副驾驶座上。
4.201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北侧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郭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棕色长安面包车车内现金700余元;后其至**村**号**街上,以拉车门的方式欲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白色东风悦达起亚轿车车内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被出警民警查获。
5.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楼南侧,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刘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黑色奔驰轿车车内现金3000余元。
6.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号琅琊台福苑小区门口,以砸玻璃的方式盗窃闻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车内玉溪香烟一条、利群香烟一天;盗窃杨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银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内苏烟两条;其砸碎王某停放在此的鲁******号黑色本田CRV车副驾驶玻璃,并未盗窃车内财物。
7.2019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至青岛市黄岛区天一畔城山水居小区**号楼南侧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安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的银色哈弗H5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00余元;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蓝色奥迪Q5L车内现金300余元及浪琴女士腕表一块(无法鉴定)。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盗窃7次,共计盗窃香烟价值1307.66元,现金价值4334.5元,涉案总价值共计564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部分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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