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居民身份证号:140721199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乡**村**号,现暂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无业。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足疗店内,谎称需要给他人打电话借取被害人贾某某手机,通过操作被害人贾某某手机支付宝将贾某某平安银行卡内14900元转到范建宏银行卡内,范建宏再将钱转入被告人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将14900元存入到其邮政****,被告人刘某某担心贾某某报警后发现其盗窃的行为,遂将钱通过微信转入一出租车司****,并让出租车司机将钱转入贾某某平安银行账户(未交易成功)。
2019年1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巷其朋友被害人崔某某的暂住处,以手机欠费为由,使用被害人崔某某手机接收的动态验证码,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绑定在其使用的云南的微信号****,修改密码并将被害人崔某某手机信息删除。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公交时,联系一便利店微信好友“**常乐”套现。通过使用绑定被害人招商银行卡的微信分五次扫码支付2****,后由微信名为“**常乐”的便利店老板给被告人刘某某微信“**愿”转账2770元。
现被告人刘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贾某某、崔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表示自愿谅解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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