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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户籍住址:山西省兴县**镇**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行至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门口附近的高架桥下,将被害人权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认定价格2965元)盗走,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被盗电动车停放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存车棚内。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权某某。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权某某四千元,同年3月27日,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莎莎

检察官助理巨丽丽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316****;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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