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镇**街**小区**楼**单元**,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小区**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柳巷钟楼街**百货清仓店内窃得手机支架一个;

2019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柳巷钟楼街**店内窃得情怀游戏机充电宝一个;

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柳巷钟楼街**店内窃得金属运动蓝牙耳机一个;

2019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柳巷**店内窃得中性笔两支和安卓手机数据线一条。

经太原市迎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12元。案发后赃物大部分被追回,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