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镇**路**号***网咖上网,见被害人王某在上述网吧**号机睡觉,遂扒走王某放在桌面上的小米牌手机(价值806.55元)并销赃至手机维修店。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路**号**公寓门口将刘某某抓获,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手机维修店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起回的手机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751****;已交纳保证金壹仟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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