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花都市**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县**村**组**号)。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普兰内特概念酒店后门的停车场见到只有同事王某某一人在酒店前台上班,遂编造谎言支开同事王某某,后趁机在酒店前台盗窃人民币5432元、美金4600元(折合人民币32110.3元)、软中华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794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监控视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证人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淡玉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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