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其居住的惠东县黄埠镇广场旁一寮棚内步行出来,走到黄埠镇天德医院后面一小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灰色女装电动车,便将该部灰色女装电动车盗走,以100元卖给路边收废品的。同年5月20日20时许,刘某某再次在黄埠镇海滨二路一巷子内将被害人钟某某的一部红色车头灰色车身的优狐牌两轮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240元)盗走。当天11时许,其准备将该辆红色车头电动车销赃时被群众发现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该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洵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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