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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13日、16日、19日、21日、23日、27日、11月2日凌晨2时左右,先后八次来到位于本市金湾区**镇**工业区**酒家旁的工地,将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在该处的钢筋盗走,运送到位于金湾区**镇**村**栋**号的**废品站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珠海市**建材送货单、证人李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及手机截图、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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