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轮胎厂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影天下地铁口附近人行道,使用套筒、六角匙、钳子等工具,以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雅迪TDT1****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8元。
2020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必胜客隧道口附近,使用套筒、六角匙、钳子等工具,以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绿源小青果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3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城大道影天下地铁口附近人行道,使用套筒、六角匙、钳子等工具,以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黄某某一辆龙鑫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19。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14日,警察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万力轮胎厂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刘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张光盘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扣押的被告人三次作案所穿的上衣三件、背包一个、剪钳一个、螺丝套筒一个、一字匙三个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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