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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刘桂喜,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桂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桂喜于2020年2月29日15时许,到本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号附近对出马路边,趁被害人杨桂喜停车卸货之机,盗得其放于车内的挂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蓝牙耳机、银行卡及身份证等证件。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刘桂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刘桂喜供述;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桂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刘桂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桂喜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桂喜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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