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户籍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街**号**房内,盗走被害人尹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68包食用槟榔(共价值人民币1198元),其中口味王(和成天下)牌福星高照食用槟榔3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牌蓝色妖姬食用槟榔38包。
2.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址,盗走被害人尹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170包食用槟榔(共价值人民币3136元),其中口味王(和成天下)牌福星高照食用槟榔5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牌蓝色妖姬食用槟榔50包,口味王牌金风玉露食用槟榔20包,口味王牌金钻口味王食用槟榔50包。
3.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址,盗走被害人尹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内的71包食用槟榔(共价值人民币1184元),其中口味王(和成天下)牌蓝色妖姬食用槟榔3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牌福星高照食用槟榔21包,口味王牌金钻口味王食用槟榔20包。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到上址盗窃时被被害人尹某某发现,其逃离现场时将作案使用的1辆电动三轮车遗落在案发现场。
2020年9月3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尹某某赔偿人民币25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3.搜查扣押材料;4.辨认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材料;7.谅解书等书证;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卓佳
检察官助理林玙璠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号一出租屋,电话1382617****;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379431****
2.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光碟八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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