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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李勇,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李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刘李勇携带撬锁工具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国际商城K2区佰迪乐KTV门前,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韩峰牌电动车的电门锁撬开,将车盗走,事后销赃获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李勇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李勇作案时系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李勇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李勇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李勇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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