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某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窜到桂平市**镇**村时,发现该村**屯**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无人,即破锁进入被害人谢某某家里,在右边的第一个房间,偷走床上盒子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