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牛某某,外号“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资源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西资源县**镇**村**组**号。2003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资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恭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6月1日因盗窃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十三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资源县人民检察决定逮捕,同日由资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家里走出来,走到官田村公所旁周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张某某家的二轮男式摩托车没有锁笼头,因自己没有交通工具就想将张某某家的摩托车盗走,供自己使用。于是刘某某将摩托车往资源方向推了没多远后,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把电瓶线剪断,再将电瓶线接好后打火启动了摩托车。刘某某将偷来的摩托车开到资源镇老街一院子内藏好。2020年4月6日10时许,刘某某想把盗窃得来的摩托车换一把电瓶锁,在准备启动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资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85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摩托车的照片;剪刀、迷你雨衣等作案工具各一件;2、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此前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作案所用的工具,剪刀一把、雨衣一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德灵
2020年7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资源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一册、起诉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剪刀一把、雨衣一件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