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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三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建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民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D****飞碟牌轻型栏板货车在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场辖区内实施多起盗窃犯罪,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第四管理区35队被害人沈某某水稻地点盗窃农用车上骆驼牌120型电瓶1块。

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赵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0型电瓶1块。

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单连义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60型电瓶1块。

4、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王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重庆牌QGZ80-30型号汽油机抽水机1台。

5、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刘某甲水稻地点盗窃收割机上骆驼牌120型电瓶2块。

6、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赵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0型电瓶2块、骆驼牌100型电瓶1块。

7、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王某甲水稻地点盗窃雅马哈牌4寸170F动力汽油机抽水机1台。

8、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徐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10型号电瓶2块。

9、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文某某水稻地点盗窃半个柴油桶。

10、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4队晒场盗窃被害人苏某某20只50斤装塑料编织袋。

11、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4队被害人王某乙水稻地点盗窃2.5L汽油容量装喷灯1个、大佑5520标配油锯1把、环杨2寸高压汽油抽水机1台, 50斤装塑料壶2个。

1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2队晒场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彩条布1捆。

13、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9队被害人曲某某水稻地点盗窃10*30米大小彩布条2捆、铁质空柴油桶2个。

14、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7队被害人徐某某水稻地点盗窃瓦尔塔牌120型电瓶2块、东成牌S1M-FF10-100型号角磨机1个。

15、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2队被害人殷某某水稻地点盗窃电瓶1块、电焊机线1根。

16、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7队被害人胡某某水稻地点盗窃大米10袋、切割机1个、电动扳子1个、电瓶2块。

17、2018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7队大棚基地被害人孙某某大棚内盗窃电瓶1块、手推车1个。

18、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9队被害人杨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重庆牌QGZ80-30型号抽水机1台、骆驼牌120型号电瓶1块、6寸铁质轴流泵头1个。

19、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9队被害人于某甲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0型电瓶1块、骆驼牌70型电瓶1块。

20、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2队被害人于某乙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0型电瓶2块、军工牌汽油抽水机1台、220V家用便携式大力王牌小型电焊机1台。

2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侯某某水稻地点盗窃25升装秦岩18-5(14L)型号汽油喷药机1台、铁质汽油壶1个、铁质的35斤独轮手推车1个。

2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王某乙水稻地点盗窃上海赞马7.5马力汽油机1台、骆驼牌120型号电瓶1块、8马力座机架子1个、跳板半块。

2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25队被害人李某某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V120Ah型电瓶1块、宜家暖牌碳纤维电热板、电热炕板1块、星星牌219L顶开门电冰柜1台、蓝光牌250V电焊机1台、防水线缆56米、电焊钳子2个、角磨机1台、电钻1个、十平方电线50米。

2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队被害人时某某水稻地点盗窃豆油1桶、菜板子1个、电瓶1块、角磨机1个、半自动覆土机、半自动播种机等物品。

25、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队被害人张某甲水稻地点盗窃骆驼牌120型电瓶1块、手电1个、修理工具1桶、角磨机1个、大锤1个。

26、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1队被害人主某某水稻地点盗窃120型电瓶2块、电瓶充电机1个、修车用的抓子1个、手电钻1个、黄油枪1个、梅花扳子1套、工具箱1个。

27、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5队被害人刘某甲水稻地点盗窃电焊机1台。

28、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5队被害人唐某某水稻地点盗窃被子2套、电瓶1块、汽油机1个、刷车泵1个。

29、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5队被害人夏某某水稻地点盗窃电焊机1台、大米1袋、白面1袋。

30、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勤得利农场35队被害人刘某丙水稻地点盗窃大米1袋、电瓶1块。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373.5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在勤得利农场39队张某丙水稻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证人张某乙张喜军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主某某、时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

6.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三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同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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