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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乡***村李某某家中,从院内找到北屋钥匙,进入屋内,对屋内的柜子、床、桌子抽屉翻动实施盗窃,因未找到可供窃取的财物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及到案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家被刘某某盗窃及被其发现的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指认笔录:刘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刘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光碟各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冰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系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有未遂、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中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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