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号,住河南省尉氏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封市**中学**校区任**老师,主要负责**中学**号楼**寝室**楼的管理工作。2018年12月23日该校学生张某某不慎将母亲邹某某的金手镯和金吊坠带到了学校,按照规定交给刘某某保管,2019年元旦过后,刘某某将其保管的金手镯和金吊坠还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将手镯和吊坠放到自己储物箱内的背包里。2019年1月12日刘某某打扫男生507寝室的卫生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储物箱背包里的金手镯和金吊坠盗走,后藏于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13元。案发后,刘某某将盗窃的赃物返还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盗金手镯、金吊坠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证明、谅解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尉氏县**镇**路**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