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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尚峰广场底商桥西振华通讯经销部盗窃3部华为手机,其中1部为丹霞橙色华为Mate30手机,1部为翡冷翠色华为Mate30pro手机,还有1部华为Mate20pro演示机。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认定价格为12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文书;

6、户籍证明、微信支付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7月3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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