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初中,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铜山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8日被铜山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日间,被告人刘某某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铁路西侧,采取拆卸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苏CK****的货车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货车电瓶价值14 00元。
2、2020年11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间,被告人刘某某至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驾驶资格证继续教育报名处附近,采取拆卸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皖F7****的货车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货车电瓶价值1710元。
3、2020年11月25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104国道茅村镇路段第二公墓北侧路东,采取拆卸方式,盗走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电瓶两块(已扣押),经鉴定被盗货车电瓶价值963元。
4、2020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南侧,采取拆卸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苏CN****的货车电瓶两块,经鉴定被盗货车电瓶价值780元。
5、2020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至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钢铁厂门口,采取拆卸方式,欲盗走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苏CD****的货车电瓶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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