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捕前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社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获得被害人范某某的手机后,在被害人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1日通过该手机登录被害人范某某的支付宝系统内,擅自修改该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码和支付密码。并于2019年2月1日至2月3日,通过该支付宝秘密向他人多次转账,转账金额共计21350.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向被害人范某某全部退赔,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东

书 记 员:旦维增

2019年5月31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光盘一张、身份证一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