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0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华区出入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车内的双肩包以及包内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并于次日将所盗赃物丢弃于本市五华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470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双肩包、苹果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